湖南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气象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气办发〔2011〕113号)
各市(州)气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特制定《湖南省气象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气象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附件:
湖南省气象部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备案,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
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和《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气象主管机构的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气象主管机构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