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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20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10〕1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黑人保函[2009]446号)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我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劳动能力鉴定(含因病和非因工鉴定)费由劳动能力鉴定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省级收费标准300元/人次;市级260元/人次。有争议的疑难劳动能力鉴定或委托鉴定收费省级400元/人次;市级360元/人次。

  二、劳动能力鉴定费和被鉴定人在劳动能力鉴定医疗机构需要进行医学检查、诊断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及医疗服务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及医疗服务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病和非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个人支付。

  三、收费单位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劳动能力鉴定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国库,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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