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政金发〔2011〕42号)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清理修订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1〕42号)要求,我办对于目前我办执行的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根据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对我办的行政执法职权作了修订,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附件:《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法律依据:
1.《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8号)第
一条;
2.《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一章第
二条、第二章第
八条、第
十二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