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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建立机关学习制度的通知


  (三)全办学习的方式。以集中学习为主、个人自学为辅。根据不同的学习内容,可采取读书与辅导相结合、学习与调研相结合、专题学习和集体研讨相结合等各种方式。

  (四)全办学习的组织。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活动,由机关党委拟定集中学习的主题和形式,报经办党组审定后实施。学习可采取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或请处室业务骨干进行辅导,或由办内参与财政部集中培训的干部进行延伸再培训。机关党委应做好对全办集中学习的考勤登记工作。

  三、各处室(支部)学习

  处室主要负责人(支部书记)为学习小组组长,根据办机关党委的部署和本处室情况,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实施并督促落实,保证学习效果。

  各处室(支部)应每月安排一天学习活动,学习形式可根据处室工作实际灵活安排。处室学习小组需设秘书一名,根据处室负责人要求准备学习资料,组织学习活动,并做好学习记录和考勤登记。

  四、个人学习

  办党组将根据财政部、湖南省委、湖南省直机关党委的学习培训计划,积极安排干部职工参加各类业务、政治学习。干部在学习期间应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有条件的应取得授课老师的课件。在参加完学习培训后,副处级以上干部应及时向主管办领导汇报学习培训情况,其他干部向本处室负责人汇报学习情况。同时,参加培训的干部还要根据办机关党委统一安排对全办干部进行延伸再培训,若学习内容不适合进行再培训,可向机关党委提交学习心得体会。

  五、检查考核

  办机关党委(办公室)在办党组领导下,负责全办学习活动的召集与组织,负责政治理论学习及相关资料的搜集分发,根据需要组织政治理论学习交流活动,并对处室和个人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机关党委将每季度对处室和个人学习情况进行抽查,内容包括:处室是否制定学习计划、是否按时间要求组织开展学习活动、学习内容是否进行了详实记录、是否进行了学习考勤登记;个人学习是否有学习笔记、是否及时参加培训、是否提交了学习体会等。每年底,机关党委将对全办学习情况进行通报,学习制度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处室和个人年度考核中。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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