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专员办、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收缴入库的通知
各市(州)、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县支行: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湖南专员办”)、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在湘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的通知》(财驻湘监〔2010〕99号)下发后,湖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使用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库罚没收入遇到了一些问题。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
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和湖南专员办、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在湘中央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的通知》(财驻湘监〔2010〕99号)的规定,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执收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时,统一使用财政部印制的财政票据,不再使用湖南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
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及所属各监察分局是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的执收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按相关规定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足额缴纳罚没款项,分局不得代收代缴,严格实行收缴分离。
三、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实行就地缴库,较库时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认真规范填制“一般缴款书”,不得空栏漏项,其中:缴款单位为行政相对人,财政机关为“财政部门”,预算级次为“中央级50%、省级50%”,收款国库为“国家金库**中心支库(或支库、乡镇国库)”,预算科目为“其他罚没收入”,科目编码以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统一编码为准,备注栏填写“煤监罚没”。
四、各级国库应按预算级次(即中央级50%、省级50%)将收纳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就地解缴入库,如对“一般缴款书”有异议,有权拒绝受理。罚没款解缴入库后,经收国库应将盖章后的“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和第五联传送至同级财政机关。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收到的煤矿安全监察罚没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第五联传送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以便湖南专员办、湖南省财政厅和省国库、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