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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监督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会计监督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财驻湘监函〔2011〕11号)


各中央在湘单位、上市公司:

  为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第二条,我办重点对中央在湘单位、上市公司实施会计监督。为进一步履行好会计监督日常监管职责,建立日常监管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现就会计监督日常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财务报告报送制度

  各中央在湘单位及上市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应当向我办报送两次财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报送6月底财务快报,只报四张主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我办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含四张主表及报表附注。财务报告如含涉密信息请以机要件邮寄,非涉密信息以电子版报送到我办指定的外网邮箱。

  二、建立日常监管联络人制度

  为动态掌握企业会计信息,搭建中央在湘单位和上市公司与我办的日常沟通信息平台,请中央企业在湘单位和上市公司确定一名联络人,将具体联络员名单报我办备案。我办将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及时收集各中央在湘单位及上市公司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存在的问题,了解生产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财税政策执行以及内部控制质量等情况。

  三、健全会计人才信息库

  为推进会计人才建设,培养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的高素质、复合型会计人才,我办将建立会计人才信息库。各中央在湘单位和上市公司每年可向我办信息库推荐1-2名财务会计骨干,被推荐人员原则上应在35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征得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我办每年有计划地从信息库中选派一定数量的财务会计部门业务骨干,在一定时间内参与具体业务检查和研讨工作,加强业务交流,提高会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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