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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专员办关于配合做好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湖南专员办关于配合做好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财驻湘监[20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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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关于组织专员办开展201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1]50号),财政部组织湖南、辽宁、安徽、新疆专员办对你所总所、湖南分所、沈阳分所、安徽分所、新疆分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为确保检查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对待检查工作。为深入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行政监督工作的通知》(财监[2009]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 》(财监[2010]50号)的要求,确保完成对所监督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三年检查一次的任务。财政部组织湖南、辽宁、安徽、新疆专员办对你所总所及四个分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目的是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将强化监管与改进服务相结合。通过对总所和分所的质量控制、内部治理、财务管理、业务收费、人员资质、业务报备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帮助各所梳理业务流程,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执业质量。

  二、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这次检查涉及范围广,包括总所和四个分所,分布在不同的省份,请你所精心组织安排,明确人员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总所要确定专人负责检查工作的协调,督促落实检查工作要求,各分所指定一名联络人,主动联系所在地专员办,做好情况反馈、工作衔接、问题沟通等事宜。检查过程中,应及时、全面、完整的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三、及时报告检查情况。此次检查工作实行“分区进点,集中讨论,统一处理”的原则,各办将根据工作安排对各分所下达检查通知书,召开进点见面会,分别实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行政处罚的问题,由我办收集其他参检专员办的处理处罚情况,统一研究集中上报财政部,经审理后由财政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我办负责监督执行。对情节轻微,不予行政处罚的问题,各办将直接对分所下达整改通知书。你所应及时将各分所接受检查的情况向我办报告,配合我办做好检查的处理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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