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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二、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

  (一)严格落实教育经费法定增长要求。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年初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优先考虑教育投入,积极采取措施,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的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按照省分解的评价指标,切实做到2011年、2012年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都有明显提高,努力实现财政部核定我省财政教育支出分析评价指标即全省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2011年达到16%、2012年达到17%。

  (三)提高预算内基建投资用于教育的比重。要把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作为公共投资的重点,在编制基建投资计划、实施基建投资项目时,充分考虑教育的实际需求,确保用于教育的预算内基建投资明显增加,不断健全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长效保障机制。

  三、拓宽经费来源渠道,多方筹集财政性教育经费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从2010年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教育费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3%征收。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要求,从2011年1月1日起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统一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各地要严格按照省级和市县5∶5比例就地缴入国库,专项用于我省教育事业发展。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重点用于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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