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2.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3.经营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一)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
(二)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
(三)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
(四)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
(五)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
(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有
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商品价格标价50签以下,可处500元以下罚款;50签以上500签以下,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500签以上至全部商品不标明价格的,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服务价格有所列行为之一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项以上服务价格有所列行为之一的,可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