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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2010修订)[失效]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第四条第二款 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符合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对该行业协会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没有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对该行业协会可以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对该行业协会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没有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条第二款 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符合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所列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没有行政处罚法二十七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业协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应当从重处罚情形的,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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