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二)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3.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
(二)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
(三)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四)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五)中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
(六)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上述情况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招标人以压低勘察设计费、增加工作量、缩短勘察设计周期等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条件,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2.招标人(中标人)向中标人(招标人)提出超出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主要合同条款的附加条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八之以下的罚款。
3.招标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招标人)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4.中标人拒不按照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建设部等七部门令第30号)
第七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六)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七)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八)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受投标文件的;
(十)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一般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三)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四)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2.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3.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无效:
(一)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二)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三)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受投标文件的;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七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