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8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25日)废止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政策字[2010]468号)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业服务年活动的工作部署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09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0]6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发展改革系统工作实际,我委对《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下简称《细化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理由,在处罚决定中予以说明。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对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依法当场处罚外,案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交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办案机构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没有说明理由的,审核机构应当作退卷处理;审核机构认为需要改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幅度的,应当说明理由;核审机构认为办案机构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缺少必要证据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要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纳入部门执法责任制及依法行政工作评议考核内容进行考核,促进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层级监督制度。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的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纠正。
五、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细化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
六、《细化标准》中有关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包含本数,具体细化幅度包含上限不包含下限。
七、《细化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政策字[2008]2267号),不再执行。
八、各单位接本通知后,应当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细化标准》,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二○一○年四月二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低于5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低于500万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500万元低于500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施工、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10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合同单价高于5000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