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检查室审核无异议后提交专员会议研究议定。
(三)专员会议通过后,由综合检查室联系外聘人员所在单位,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外部专业人员检查协议书》(格式见《暂行规定》附2),并通知用人处室。
(四)使用期满后,用人处室应填写“甘肃专员办聘用外部人员出勤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3)、出具“甘肃专员办聘用外部人员工作鉴定书”(格式见附件4),报综合检查室备案、审查。
(五)办公室凭用人处室工作鉴定书及综合检查室审核后的出勤情况统计表向外聘人员所在单位或个人支付相关费用或补助。
第七条 人员管理
(一)外聘或实习人员在我办工作或实习期间,日常管理由用人处室负责。外聘或实习人员鉴定书,由人事部门审核签章后,一份寄送外聘人员所在单位,一份存入我办外聘人员档案。
(二)用人处室应告知外聘或实习人员我办有关保密、安全、作息时间等内部规定,要求对方遵守我办相关制度。在工作实施过程中, 应加强对受聘人员工作的督导、业务复核和日常管理,要求外聘人员与我办干部一样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和安全纪律,要求受聘人员如实反映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在工作结束后须将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及时办理移交,不得将相关资料和工作结果用于其他业务事项。
第八条 外聘人员费用支出在财政部安排的专项检查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得突破财政部拨款额度。具体标准由专员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外聘人员或接收实习人员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处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聘人员出现工作和个人安全等方面的责任事故的,由当事责任人负全部责任,专员办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暂行规定》为准。
附件:1、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加财政专项检查工作暂行规定(财监[2006]107号)(略)
2、甘肃专员办聘用外部人员申请审定表(略)
3、甘肃专员办聘用外部人员出勤情况统计表(略)
4、甘肃专员办聘用外部人员工作鉴定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