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0年度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
(赣环法字〔2011〕5号 2011年8月8日)
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环监局: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2010年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对《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涉及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形成了“《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并于2011年8月1日经省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细化标准”电子文本可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网站下载。
因2010年9月17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
二十五条内容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进行了修改,故决定对《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2008年6月16日印发)中《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
二十五条处罚细化标准修改为: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三十一条细化标准。试行《标准》的其他规定继续有效。
请你们接通知后按赣环法字〔2008〕9号文件要求认真执行“细化标准”,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