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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省农业厅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

  三、申请理由

申请理由:项目的概述,基地情况,带动农民增收情况,项目实施计划,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字数1500左右)。

 

 

 

           申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企 业(盖章)

                      年 月 日


  四、主管部门意见

县(市、区)农业主管、财政部门意见:

               

    

          农业部门负责人(签字)  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 )               

         单 位(盖章)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市级农业主管、财政部门意见:

 

          农业部门负责人(签字)  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 )               

        单 位(盖章)      单 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
  1、由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理由要用项目建议书格式编写。
  3、企业获得QS认证证书复印件。
  4、企业及产品获得各种荣誉证书或认证证书复印件。
  5、可以说明项目情况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查新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等)
  6、本申报书一式四份。

  附件5-3-2
  福建省农产品加工提升工程项目实施协议书(格式)

  受让方 (甲方):
  让与方(乙方):
  丙方(推介方):福建省农产品加工推广总站
  一、技术项目名称:

  二、合作的技术内容、要求:
  为解决农产品加工生产企业急需的科研成果和技术难题,发挥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的人才、技术等优势,将先进技术有效地转化为生产力。经由甲方组织,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由乙方将其拥有的下列先进技术转让给甲方,以发展生产。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由各方共同恪守。
  1、甲方提供的必备条件:

  2、乙方提供技术内容:

  3、丙方负责协调、督促项目实施及组织验收或鉴定。
  三、技术情报、资料及提交期限、地点、方式:
  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天内,在       (地址),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术资料: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

  五、经费及支付方式:
  由丙方一次性支付给           企业作为转让费或服务费   万元,甲方需配套资金  万元以上。
  六、其他事宜: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丙方参与下,通过友好协商进行变更或修改。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单位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一村一品”项目

  一、项目目标
  通过扶持发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积极发展特色明显、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农产品,引导各地依托资源优势,大力培育农村主导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产业强农富民,夯实新农村建设的产业支撑。
  二、申报数量和申报条件
  项目计划支持特色蔬菜、名优果茶、食用菌、特色畜禽等产品,在全省约16个村(产业中心村,下同)实施。1个村限报1个项目,每个项目补贴6-7万元。项目实施村原则上必须是“2011年度农业部一村一品专业村发展情况调查表”中的一村一品专业村。以往年度已经扶持的项目实施村,原则上不再扶持。
  (一)属于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县级以上布局规划区域。
  (二)生产区域集中连片,有农民专业合作社或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化龙头企业须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农民有生产经营特色产业的积极性,并执行统一的生产加工技术规程。品牌影响力较强,产业发展优势明显,增加农民收入效果显著。拥有自主品牌且品牌影响力较强的优先扶持。
  (四)当地重视该项目的发展,技术服务能力强,村级财务管理规范。
  (五)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实行产品可追溯,当年开展与申请“三品一标”及其他质量认证。
  三、资金使用范围
  申报项目的村根据当地产品生产、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需要,主要按照以下范围申请补助资金:
  (一)种植业(包括特色蔬菜、名优果品、名优茶叶、食用菌等)
  1.良种苗木的引进、培育和其他新技术推广补贴。
  2.先进生产设施设备补贴。
  3.市场营销补贴。包括农产品包装、商标注册、组织标准化生产与认证、推介展销等。
  (二)特色畜禽
  1.猪、牛、羊等良种引进、培育和其他新技术推广补贴。
  2.特种鸡、鸭、鹅购买苗种和规模养殖饲养设施补贴等。
  3.市场营销补贴。包括农产品包装、商标注册、组织标准化生产与认证、推介展销等。
  四、申报程序
  (一)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项目申报要求,组织有关村填写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5-4-2)。项目书经县(市、区)经管站初审,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与财政局联文一起报送设区市农业局经管站。
  (二)经设区市经管站审核,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并根据省里下达的项目指标数(附件5-4-1),择优等额上报省农业厅经管处。
  (三)省农业厅组织评审,确定扶持项目和内容,与财政联文下达项目示范县资金。
  五、有关要求
  (一)项目下达后,县级农业(一村一品)主管部门要通过乡(镇)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的方式,将项目下达和资金到位情况通知项目实施村。项目实施村村民委员会要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补贴计划,连同有关决定的会议记录,报县级农业(一村一品)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县级农业(一村一品)主管部门报省级农业(一村一品)主管部门备案。
  (二)项目实施村将核准后的补贴计划进行公示;购买农用生产资料时,应先签订合同;付款必须符合村级财务制度,并取得正式发票;并按照核准并公示后的补贴计划,凭购货合同及正式发票到县级农业(一村一品)主管部门报销(即实行县级报账制)。
  (三)县级农业(一村一品)主管部门审核购货合同及正式发票,并与先前核准的补贴计划核对无误后,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办理报销。当年项目资金如有结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转下年,继续按照上述范围、标准、程序使用。
  (四)项目完成后,由县级农业(一村一品)主管部门向省级农业(一村一品)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及时向省级农业(一村一品)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结。
  (五)申请报告及项目申报书一律用A4纸打印报送省农业厅经管处2份和计财处1份,同时报送一份电子文本至省农业厅经管处。
  通讯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3号
  邮政编码:350003
  联系电话:0591-87805180
  联 系 人:林登云   邮箱:ldy680523@126.com

  附件5-4-1:
  2012年一村一品项目指标分配数

设区市

项目指标分配数(个)

备注

福州市

2

 

厦门市

1

 

莆田市

1

 

三明市

2

 

泉州市

2

 

漳州市

2

 

南平市

2

 

宁德市

2

 

龙岩市

2

 

全省合计

16

 



  附件5-4-2:
2012年一村一品特色产业项目
申报书

  项目实施村主导产品:
  县级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市级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填制日期:



  福建省农业厅制



  一、项目任务计划
  (一)项目实施村主导产品的资源优势和市场前景
  (二)年度目标与预期效益
  (三)项目内容及分项金额
  (四)时间进度(2012年1月-12月)
  (五)项目完成后,应提供项目实施效果,开展“三品一标”及其他质量认证等证明材料。
  二、项目实施村有关情况
  (一)人口数量、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情况
  (二)参加主导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数以及农民从中获得收入情况
  (三)村务公开、村级财务管理情况
  (四)有无不良记录(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处理处罚决定、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
  三、县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情况

  表一:项目主要人员与任务分工

┌─────┬────┬───┬───────┬──────┬──────┬─────┐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住址或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项目任务分工│ 联系电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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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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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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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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