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政发〔201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各项工作,根据市十三届政府第85次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加强我市城区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发展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点、停车场(库)建设要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标准规范、管理责任明确。
在制定城市新建、改扩建区(道路)等规划时,要将公厕、垃圾中转站、停车场(库)、公共绿地等城市基本公益设施建设同时列入规划,同步建设配套。
二、严格新建和改扩建项目配建要求,提升城市公厕覆盖范围
新建和改扩建的项目(道路、广场),尤其民生路网工程必须考虑城市公厕设置,所需的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布局原则上应达到下列要求:一般街道应每隔500~800米设一处城市公厕;主要繁华街道、市中心区城市公厕间距不应大于500米;建成区道路如设置独立式城市公厕有困难时,可设置附建式城市公厕,附建式城市公厕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新建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均应在临街处设1座附建式城市公厕,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改造居住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或按常住人口每3000人左右设置1座。城市公厕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增加垃圾收集点,建设城市垃圾收集网络
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小区必须要设置有垃圾收集点,垃圾收集点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新建和改扩建商业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四、增设公共停车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各类新建和改扩建项目要按照《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配建公共停车场,凡规划用于停车功能的场(库),严禁转移功能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