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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拆迁安置政策。
  严格拆迁计划管理,在年度拆迁计划中优先满足拆迁棚户区的需要。
  棚户区改造采取房屋产权置换和货币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实行住房产权房屋置换的,原则上在原地按照原住房建筑面积与房屋产权人进行置换,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还建住房面积超出产权置换面积,且在市本级廉租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购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按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价款。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棚户区居民。按照廉租住房政策给予优先保障;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其他棚户区居民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十一)棚户区居民购房支持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缴纳公积金的居民要降低首付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棚户区改造。
  设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民间资金介入,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支持个人合理住房消费。
  (十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比例不得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0%;对棚户区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被拆迁居民优先保障,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十三)明晰住房产权。
  棚户区改造中用于还建的住房及以非还建住房价格购买的住房为全产权住房。棚户区改造的房屋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为有限产权,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棚户区改造配建的廉租住房,产权全部归国家所有。
  五、组织实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负责监督考核。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的实施工作,实行县(区)长负责制,要明确部门责任、具体措施,切实做到规划到位、资金到位、供地到位、政策到位、监管到位和分配公平,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有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国有工矿企业要切实加强项目的组织实施,认真做好依法落实建设用地和筹集资金等相关工作。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
  北海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棚户区改造的领导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中的重要问题,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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