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小区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建筑规范,按标准建设市政基础设施,按规划建设公共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要充分利用计算机、通信与网络、自动控制等先进技术,实现物业管理智能化,把小区建成设施齐全、生活便利、环境良好的住宅小区。
四、政策保障
(七)资金筹措政策。
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筹措采取市场化运作、政府奖励的方式,以市场化运作为主,多渠道筹措。
1. 争取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市棚户区改造给予资金支持,市人民政府将棚户区改造资金列入年度预算计划,每年度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按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棚户区普查、规划编制、项目招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棚户区改造工作。棚户区改造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2. 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贷款,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根据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项目要在信贷资金规模上给予保障。适时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3. 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棚户区居民应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费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棚户区改造,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
(八)土地支持政策。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住房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简化行政审批流程,纳入并联审批绿色通道。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在《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一律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所实现的土地增值收入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以限价住房方式对棚户区进行改造的,可按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原属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棚户区改造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规划部门应根据棚户区改造占地面积调整为棚户区建设住宅用地,国土部门要根据规划部门调整的土地用途为原土地使用者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九)税费优惠政策。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