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
(北政发〔201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0〕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市政府确定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含原来市政府确定在建委线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6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20元,其他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标准一律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20元,不足部分由使用单位自筹解决。
二、调整后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适用于市本级和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合浦县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是否调整,由合浦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