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高中学校负责做好受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高中学生的界定、申请与评审工作。各普通高中学校校长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负主要责任。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年度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预算、各高中学校的在校生人数及家庭困难高中学生建档人数等因素确定。各校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同级主管部门备案。填写《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见附件2),报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和备案。
符合资助的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校具体评审办法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件1)。
(三)检查督促阶段。
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后,市、县(区)各级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本辖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督察,及时总结经验,纠正违规行为。
本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
3.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统计表
附件1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
学生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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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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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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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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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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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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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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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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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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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寄宿制民族高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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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期间获得资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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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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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状况
| 户籍性质
| A农业 B非农业
| 主要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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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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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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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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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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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均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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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助学金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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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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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委会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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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委会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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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及公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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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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