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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发〔2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北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

  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和自治区、市共同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完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确保我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有效实施,切实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通知》(桂财教〔2010〕1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建立北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市教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的实施。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由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各县(区)相应成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的实施。
  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的主要内容及覆盖范围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的主要内容。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1.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各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按二档进行评定,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主要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2.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在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设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并已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在校1-3年级学生。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优先资助:孤儿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库区移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
  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能在同一学年内同时申请获得中央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项目资助,只能享受其中的一项。
  3.建立学费减免等制度。各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2-3%的资助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4.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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