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决策行为,提升市政府行政决策水平,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事项决策,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是指在市长主持下,依照《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规定的会议形式,对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决定的工作制度。
市政府集体决策重大事项,遵循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市长负责制,以会议决定的形式体现市政府集体决策意见,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使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科学决策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式,统筹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推进北海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三)民主决策原则。以人为本,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程度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合理的利益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议行合一原则。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要求,做到讨论充分、论证科学,避免决策失误。决策一经形成,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并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社会公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