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密、廉政、防止职务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及制度;
(五)市政府工作规则、公文处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六)国家、自治区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与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应当参加学习。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市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局(市普法办)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市政府办公室具体做好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相关法律的主要执行机关负责选聘授课(讲座)的专家、专业人员,并根据需要提供市政府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用书、读本和学习资料。凡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重要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及时邀请专家辅导解读。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参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制定本单位的领导学法制度。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做出决策前,应当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扩大公众参与面,充分听取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和负责决策实施、监督的县、区和市直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最大限度地集中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真正将决策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政府就下列重大事项作出的决策:
(一)制定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海域使用等专项规划,以及产业、能源、生态等各类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