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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试行)》四项制度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北政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试行)》、《北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的表率作用,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提高法律法规知识与增强宪法法律观念并重,注重提高领导干部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能力,增强领导干部运用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手段妥善解决各种矛盾问题的自觉性。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会前学法和专题学法等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至少安排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中学法2次,至少举办专题法制讲座或依法行政知识集中培训各1次。除专题学法外,凡会议议题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开始研究议题前应由有关部门讲解或说明议题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学法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
  (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与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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