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指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和抚养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长大的抚养人;子女包括亲生子女、遗腹子女、养子女、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生前再婚时配偶带来共同生活的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其中,子女须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仍继续读书,弟妹须系人民警察供养或生前供养、并且须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仍继续读书的,方可享受本基金补助。
第十条 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采取管用分离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专门帐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二)基金除了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投资和经营管理企业,不得购买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
(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审计一次,向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公布;公安部门应在系统内公布。
第十一条 基金的申领、审批及发放程序和步骤
基金采取一例一报、单项审批、及时发放的办法发放,程序为:
(一)人民警察或人民警察生前所在单位申报。
(二)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核。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批。
(四)公安机关内部公示。
(五)基金管理办公室发放。
第十二条 享受基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
(一)死亡。
(二)出国定居。
(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基金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分类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捐款的接收和管理
(一)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自愿捐款,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并登记造册,于当月将所得捐款存入基金账户。
(二)接受捐款时,应与捐赠人就捐赠对象、捐款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款协议。接受捐款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三)捐赠人有权查询所捐款的使用情况,对于捐赠人的相关查询,应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