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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指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和抚养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长大的抚养人;子女包括亲生子女、遗腹子女、养子女、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生前再婚时配偶带来共同生活的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其中,子女须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仍继续读书,弟妹须系人民警察供养或生前供养、并且须未满18岁或虽满18岁但仍继续读书的,方可享受本基金补助。
  第十条 基金的管理
  (一)基金采取管用分离的办法进行管理,建立专门帐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单独编制会计报表。
  (二)基金除了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基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投资和经营管理企业,不得购买债券、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
  (三)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每年审计一次,向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公布;公安部门应在系统内公布。
  第十一条 基金的申领、审批及发放程序和步骤
  基金采取一例一报、单项审批、及时发放的办法发放,程序为:
  (一)人民警察或人民警察生前所在单位申报。
  (二)市公安局政治部审核。
  (三)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审批。
  (四)公安机关内部公示。
  (五)基金管理办公室发放。
  第十二条 享受基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
  (一)死亡。
  (二)出国定居。
  (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基金救助对象所在单位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基金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分类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捐款的接收和管理
  (一)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自愿捐款,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接受并登记造册,于当月将所得捐款存入基金账户。
  (二)接受捐款时,应与捐赠人就捐赠对象、捐款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款协议。接受捐款后,应当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三)捐赠人有权查询所捐款的使用情况,对于捐赠人的相关查询,应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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