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基金补助对象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特殊补助对象为其遗属,并按如下原则发放:
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既有父母(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
既无父母(抚养人)又无配偶的,发给子女;
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二)因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日常住院治疗补助对象为已确定伤残等级并住院治疗的人民警察本人。
(三)在职人民警察因公受伤住院治疗补助对象为其本人。
(四)革命烈士亲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亲属,因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亲属困难补助对象为因疾病、自然灾害、人为伤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困难的其父母、配偶、子女和弟妹。
已享受《北海市本级政法干警生活困难特别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北政法发〔2008〕17号)救助的对象不得同时享受本基金救助。
第七条 基金各项补助方式、标准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特殊补助标准,一次性发给,标准为:革命烈士10万元,因公牺牲5万元。
(二)因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日常住院治疗补助标准。
符合医疗保险范围个人自付部分的按实际费用发给;因伤持续治疗的,符合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伤残等级给予补助,标准为:十级按30%,每高一个伤残等级增加5%。
(三)在职人民警察因公受伤住院治疗补助标准按人民警察因公受伤住院产生的治疗费用发给补助。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因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亲属困难补助标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人民警察亲属困难程度审批,一次性发给,分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等次,分别为:1000-5000元;6000-10000元;11000-20000元。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四款基金救助对象除个人购买商业险种外,享有其它救助金的(如单位统一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职工大额互助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等),救助标准需扣除所得救助金。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人民警察为北海市本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合浦县参照执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因战、因公致残为《公安机关人民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定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因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亲属困难等次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实施细则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