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政发〔20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北海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海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风险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特殊,与其他职业相比,风险更高,压力更大。为传送关爱,抚慰警心,弘扬正气,激励斗志,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北海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风险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和筹集和使用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补助对象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抚恤待遇的基础上享受本基金补助。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机构
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市财政局局长和人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领导担任(可兼)。职责为:
(一)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规范工作程序。
(二)对基金的筹集发放、管理使用等事项做出决定。
(三)修订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定期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委员会在市委政法委设立办公室,负责基金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委政法委分管政法队伍建设的副书记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条 基金来源
市财政拨款500万元作原始基金,同时接受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自愿捐款。
第五条 基金项目
(一)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特殊补助。
(二)因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日常住院治疗补助。
(三)在职人民警察因公受伤住院治疗补助。
(四)革命烈士亲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亲属,因战、因公致残人民警察亲属困难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