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茂府〔2011〕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当前就业工作的首要任务,是事关高校毕业生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各地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到十分突出的位置,全面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千方百计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的民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地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绩考核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同志要具体抓,及时研究部署,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实现初次就业率不低于70%、年底就业率不低于90%的目标。
三、明确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有关补贴标准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要确保培训质量,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提高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二)对创业成功的高校毕业生(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并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我市创业资助标准由原来的3000元提高到5000元。
(三)毕业生参加经市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就业见习,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我市补贴标准按茂名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各承担50%。
(四)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现行补贴标准执行,按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每人一次性给予职业介绍补贴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