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5.1 满足3.2.5的要求。
4.2.5.2 建立商品质量责任制度。
4.2.5.3 涉及消费安全的商品通过质量认证。
4.2.6 商品结构和服务功能
4.2.6.1 满足3.2.6的要求。
4.2.6.2 满足村零售店铺进货要求或业务技术指导的要求。
4.2.6.3 能开展鲜活商品经营,为本地生产的达到质量标准的产品进超市提供途径。
4.2.7 经营场地与陈列
4.2.7.1 满足3.2.7的要求。
4.2.7.2 有与经营规模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附件4: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村村级农资农家店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规模、经营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适用于农村村级和乡级农资农家店的建设、改扩建及管理。
农资农家店是指设在乡镇或村,通过连锁经营的方式,向农村居民主要销售化肥、农药、种子、农地膜、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并提供相应农技服务的农村零售店铺。其中村级农资农家店设在非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村;乡级农资农家店设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街道)。
二、村级农资农家店的基本要求
(一)规模要求
东部地区营业面积在30㎡以上,中西部地区营业面积在20㎡以上。
(二)经营管理基本要求
1、经营化肥、农药、农地膜、种子、小型农机具、兽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在2大类以上,化肥、农药等2类农资商品的品种配送率在80%以上。
2、设在建筑的一层,与住宅分开,店堂内通风、明亮,墙壁和地面便于清扫;店面、店内标示必须是连锁企业的统一字号或形象。
3、商品按品类划分不同区域分类、分品种摆放,整齐美观,有与经营商品相匹配的陈列货架或柜台,根据所销售的商品情况,采取自由的售货方式。
4、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按相关规定定期送检;具有与连锁经营方式相适应的信息基础设备。
5、有与其经营的农资商品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安全防护设施、措施。
6、店内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7、销售的商品宜符合当地的种植结构,优先选择销售名牌产品。
8、建立商品准入和可追溯制度,统一配送及指定供货商的商品由连锁总部建立商品准入制度,对质量进行负责。农家店自行采购的商品要对进货渠道及进货商进行登记管理,对销售的商品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