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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一)建设、验收标准。农家店建设项目及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要求(见附件3-5)。农家店信息化建设项目符合以下要求:1.农家店配备的收款机等POS系统终端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2.农家店POS系统与实施企业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共享。3.POS系统日常正常使用。
  (二)项目验收原则及程序。实施企业当年建成的项目可提出验收申请,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验收原则:1.分级验收原则。项目所在地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验收,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不低于3%。对支持金额较大的配送中心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直接验收。2.项目逐一验收原则。验收组对项目实地检查、逐一验收,验收组成员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签字确认。3.规范验收原则。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项目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应当包括审计、会计等专业人员。项目验收结果将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对验收合格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
  各实施企业于2011年1月30日前提出验收申请,各地分级组织实地验收后,于2011年3月底前将项目验收总结及验收合格项目清单(附件7)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三)补贴标准。经验收合格的农家店,按实施企业实际投入资金额1:1.5的比例给予补贴,达到连锁农家店条件的,最高补贴额不超过6000元;经验收合格的配送中心,根据实施企业实际投入情况,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确定补贴标准,支持资金不超过配送中心总投资的50%。
  通过其他部门已经享受财政扶持的同类项目及以往年度已享受过“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的同类项目不得重复支持。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从统筹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统筹利用好今年中央和自治区为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出台的相关促进政策和措施,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工作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提高质量。为避免重复建设,各实施企业在项目建设前应先征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意见后再进行建设改造,提高验收合格率。各地要对实施企业建立考核和检查督导机制,加强项目建设的跟踪指导,随时掌握实施企业的运营状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坚持边建设、边巩固,有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扎实推进项目实施。请各地于2010年10月30日前将项目安排意见清单上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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