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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

  三、实施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实施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规范经营,组织机构健全。2.具有较强实力。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009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09年农资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3.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配送中心等仓储配送设施健全,现有店铺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50%。4. 开展连锁经营3年以上。
  四、项目建设要求
  (一)农家店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应采取直营或特许加盟方式建设或改造农家店,农家店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1.市场化原则。农家店建设要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推进,数量要切实可行。2.提高农家店覆盖率原则。坚持“一村一店、消除空白”的建店原则,重点支持在未建店地区建设或改造农家店。3.分类推进原则。在主要乡镇及人口聚集的行政村,大力发展直营店或示范农家店。4.重点支持优秀实施企业原则。对项目建设质量高、农家店存活率高、一网多用进展快的企业给予倾斜。对政府在规划中已明确要撤销搬迁的行政村不得再安排建设农家店。5.加强农家店信息化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农家店配备信息化设备,实现统一结算功能。6.当年建设改造完工并通过验收。
  (二)配送中心建设。“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实施企业申请建设或改造配送中心应符合以下要求:1.配送中心建设数量与当地人口、农家店数量、配送半径、商业网点规划等相匹配。2.建设规模合理,与企业发展现状相匹配。3.进行信息化管理,机械化作业程度高。3.功能分区完善。4.当年竣工并通过验收。5.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规划建设配送中心数不超过2个。
  (三)项目的组织实施。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选定实施企业和实施项目,项目要体现扩大覆盖率、配送率、统一结算率、存活率的要求,选定的实施企业和项目将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上予以公示。项目批准后,企业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项目管理规定。对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建设中需采购设备的项目,自治区商务厅将会同财政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项目具体情况,采用联合招标,统一指定设备功能性要求及设备选型,统一采购配备给项目实施单位等方式实施(具体事宜另文下发)。
  五、项目建设、验收及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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