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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⒉ “企业吸纳四类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⑴《就业失业登记证》(附第2、3、9页复印件);
  ⑵在国有企业及其所办集体企业工作经历需提供个人档案中以下所列材料之一的复印件;
  ①《苏州市职工一九九五年底缴费年限核准表》复印件;
  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复印件;
  ③《调整工资审批表》复印件;
  ④档案中其他证明在国有企业及其所办集体企业工作经历的材料复印件。
  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有效期内的《低保证》。
  ㈢“企业实体”和“企业吸纳四类人员”认定材料核查及操作。
  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1. 企业是否符合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扶持的“四类企业”范围;
  2. 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扶持的“企业吸纳四类人员”范围,其工作经历单位以核对市发改委、国资委提供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单位名册为准;
  3. 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⒋ 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对符合条件的“四类企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对符合“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印章;并将企业信息、“企业吸纳四类人员信息”录入系统,根据每月系统比对情况,核准《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㈣《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管理和使用。
  1.《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样式,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的编号办法。认定证明编号的规则,按照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字〔2011〕26号)执行。
  2.《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须打印、按规定编号,并加盖发证机关公章后生效。
  3.《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分正、副本,正本可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一并悬挂,副本作为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凭证。
  ⒋《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是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有效凭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实施,年检记录由发证机关填写,负责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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