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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⑴毕业年度内的高校在校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门颁发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⑵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㈢认定审核流程。
  1.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人员:至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申请。社区将通过初审的申报资料及《就业失业登记证》报送至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街道将通过复核的申报材料上报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区审核通过后,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章。区就业管理机构须将每月通过“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申请的人员名单汇总,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2.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至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认定,区将通过初审的申报资料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市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审核通过后,对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在首页加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类别章,在“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页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章。
  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的认定、审核
  ㈠企业实体认定。
  1. 企业类型: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四类企业”)。
  “四类企业”享受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可向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地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 企业实体认定需提供的材料:
  ⑴《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⑵《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⑶《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花名册》;
  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除提供上述1、2、3类材料外,还需提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证明》;
  ⑸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除提供上述1、2、3类材料外,还需提供街道、社区证明材料。
  ㈡人员认定。
  ⒈ 人员类型:“四类企业”当年在新增岗位中,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符合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⑴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⑵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⑶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吸纳四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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