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1]13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当地情况,遵照执行。
附件:
1.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政策花名册(略)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家、省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根据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有关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字〔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实施认定、审核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文件中的规定,“自主创业”人员是指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㈠人员类别。
1.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指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已在户籍所在社区失业登记连续满6个月及以上并有相关援助记录、连续6个月无有效劳动合同及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2. 零就业家庭:指在领取营业执照前已被认定为“零就业家庭”的人员。
3.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家庭”人员):指在领取营业执照时为“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
4.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⑴毕业年度内的高校在校生,指毕业年度1月起至毕业当年年末,尚未取得高校毕业证书,在校创业的毕业年级应届学生。
⑵毕业年度内高校应届毕业生,指已取得高校毕业证书后,当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㈡人员认定提供材料。
1.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低保家庭”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低保家庭人员另需提供《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