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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

  4、引进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
  (二)医疗保险方面
  1、门诊待遇:第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门诊个人账户每人每年分别增加2000元、1500元、1000元和800元。
  2、住院待遇:第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住院产生的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分别享受100%、 90%、75%和50%补助。
  3、第五类高层次人才按照对应级别确定待遇等次。
  三、实施办法
  1、凡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请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www.rcsz.gov.cn)或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zldbz.gov.cn),下载并填写《苏州市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卡、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二张一寸免冠近照,在正常工作日时,由所在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审核并办理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新录用以上人员的,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到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办理申报手续。
  2、每年增记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根据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确认的名单,于每年4月1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年度更新时予以一次性增记。
  对用人单位新录用的高层次人才,从办结相关手续后次年度起予以增记。
  3、高层次人才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金按年发放。市社保中心根据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确认的名单,于每年1月份,按照高层次人才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持《社会保险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情况,确定其应补助金额。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委托银行开立补助金存单后,发放至高层次人才。
  4、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分别于每年12月31日、3月5日将高层次人才名单及相关基本信息,送交市社保中心,分别用于住院医疗补助金的计算及门诊个人账户金额的增记。
  四、其他规定
  1、第五类人才申报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苏州市高层次人才社会保险待遇申报表》,报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处,由人才开发处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后,确定待遇等次,报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同意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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