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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

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的实施细则
(苏人保规[2011]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加快推进“三区三城”和创新型城市建设战略决策,营造有利于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良好生活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的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精神,就高层次人才享受社会保险有关待遇,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范围对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职的: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人才;
  (三)苏州杰出人才奖及提名奖、创新创业市长奖获得者;
  (四)姑苏人才计划资助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文化产业领军人才、教育名家、卫生领军人才和旅游领军人才;
  (五)其他有突出贡献的人才。
  二、有关待遇
  (一)养老保险方面
  1、引进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凡与国内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国内创业的,在国家相关规定出台前,可按照《关于外国人、华侨和台港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应待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以在中国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为准。参保后,在国内流动的,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处理;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与国内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终止其社会保障关系,按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办法,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实际结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2、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引进人才作重点倾斜,提高其企业年金单位缴费额度;尚未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可对本单位的引进人才单独拟定、报备、实施年金方案。同时,用人单位也可以为其办理商业补充保险。
  3、事业单位引进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内(男50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人才,可列入事业单位编制,根据《关于市区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见》(苏府[2003]165号)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用人单位申请,工作所在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聘用因自费出国留学按自动离职处理的中国籍海外回国人才,出国前后工龄可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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