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上报药品流通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的通知
伊犁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发〔2009〕6号)和《关于明确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54号)文件精神,2010年8月23日商务厅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发文《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商发〔2010〕245号),市场秩序处于2010年10月底再次下发《关于加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商秩序处〔2010〕29号)到各地州,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尽快与当地药监局接洽,做好交接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各地加快机构人员的配置力度,明确责任处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切实把药品流通行业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落到实处。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行业管理的工作合力,共同做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现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于11月10日前必须将负责药品流通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负责人及联系人的名单、电话以及近期药品管理工作总结以电子版形式报自治区商务厅(市场秩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