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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商务局),新疆拍卖行业协会,各拍卖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拍卖行业信息报送工作,商务部制定了《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商办建函〔2010〕149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新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职责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全区拍卖企业的信息报送和监督核查工作。自治区商务厅委托新疆拍卖行业协会承担全区拍卖企业信息催报、数据核查及汇总分析等工作,经自治区商务厅核准,可上报、发布我区拍卖行业数据及研究报告。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拍卖企业的信息报送工作。各拍卖企业要认真履行信息报送义务,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真实、按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信息。拍卖企业上报的基本信息和经营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自治区商务厅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拍卖企业报送的各类信息。
  二、报送内容及程序
  各拍卖企业(包括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自批准成立之日起,按照《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要求,于每月6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同)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报送本企业的基本信息、上月经营信息。当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也应按时报送,相关经营数据填报为零。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拍卖企业,汇总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后统一报送;自2011年元月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密码另行通知),于每月10日前完成辖区内拍卖企业上月数据的审核工作,并汇总锁定数据;新疆拍卖行业协会要及时催报、核实全区拍卖行业信息,并汇总锁定数据。
  数据汇总锁定后,拍卖企业不能修改或补报数据。如拍卖企业报送数据有误,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尚未汇总数据的,可以由拍卖企业自行修改更正;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已经汇总数据的,拍卖企业可以向当地主管部门申请撤销汇总,或向新疆拍卖协会申请直接修改更正。新拍协已经汇总数据的,拍卖企业可向新拍协申请撤销汇总。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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