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伊犁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局(商务局、经贸委):
为加快我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满足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人才需求,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根据国家教育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区服务外包专业人才的培养,切实加强对服务外包专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建设工作机制,根据国家教育部、
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新疆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备教育培训资质、从事服务外包和软件相关人才培训的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大型服务外包企业内部可面向社会培训的机构及从事服务外包定制培训的大专院校。
第三条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范围是:发展服务外包产业急需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参加的储备人才培训;根据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需求或服务外包发包商提出的承接其发包业务的需求进行的人才定制培训;新入职大中专毕业生培训;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定制培训;跨国公司服务外包业务从业资质培训;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认证知识培训;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培训等。
第四条 培训机构从各级政府获得的支持资金,应全部用于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是我区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对我区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进行认定和管理,明确培训机构申报认定的时间、条件和程序,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价、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培训机构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区级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的单位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人才培训的从业资格;
(二)具有开展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经验。培训周期应达到全日制3个月(或200课时)以上,一年内累计培训人数在100人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