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1〕9号)
各市、吴中区、相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定点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用药范围管理,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的精神,我们制定了《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规范用药范围管理,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以下简称“用药范围”),适用于本市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所有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 凡药品通用名和剂型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的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医院自制制剂,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在征求医疗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药品目录》内所有药品确定自付比例。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内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以下原则支付:
(一)基本药品:《药品目录》中的全部甲类药品、部分乙类药品和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品种,纳入基本药品管理。参保人员使用此类药品时,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全额结付,不设个人自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