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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设置规划(2011年―2015年)》的通知

  (二)定点标准:市区每个街道或3-10万人左右设1家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每个乡镇设1家定点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3家社区卫生服务站,2-3家定点零售药店;定点门诊部和诊所设置,原则上应当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拾遗补缺、错位发展;单位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卫生所,可申请作为对内服务的定点卫生所。
  (三)规划目标:实现苏州市区范围内参保人员步行15分钟可至任意一家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1.古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再新增定点设置。
  2.新增设定点单位基本原则:周边2000米范围内无定点医疗机构,1000米范围内无定点零售药店的区域,可新增设定点。
  (1)中型以上综合性医院:在现有定点医院的基础上,对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综合性医院,符合定点基本条件的,可适当放宽开业时间与距离的要求和限制,予以定点。
  (2)基层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新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定点给予政策倾斜。特别是对新建城区、人口相对集中的住宅等区域新增设的基层社区卫生医疗机构,可根据规划设置定点。
  (3)门诊部和诊所:为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周边2000米范围内无任何定点医疗机构的区域,符合条件的门诊部、诊所,可受理定点申请。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收费与同等定点医疗机构相比具有竞争优势的专业体检机构,愿意提供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服务和参保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服务的,可不受区域布局限制,经审核作为医疗保险专业体检定点单位。
  (4)企事业单位内部卫生所:参保职工在500人以上、周边2000米范围内无定点单位,或因封闭式管理等特殊情况有内部卫生所定点需求的,符合条件的可按实际情况给予定点;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就医服务及代理审核结付报销相关医疗费用的高校卫生所可予定点。
  (5)护理院:“十二五”期间,考虑到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及相应医疗护理需求,将合理确定定点规模,不断优化定点布局,逐步提高定点护理质量。对新开办的护理院,原则上应在现有定点护理院已无法满足市区老年参保人员医疗护理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规模较大、设施完备、医护力量强、交通便利的护理院予以定点。
  (6)零售药店:控制新增定点,在周边1000米内已有1家以上定点零售药店的区域内原则不再设立新的定点零售药店。沧浪、金阊、平江三个新城区内,大型住宅小区及周边1000米内可择优定点1家零售药店;参保人数较多的建制镇中心区域可择优定点2-3家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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