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的通知
伊犁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局(经贸委、商务局):
近日,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务院新闻办、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八部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进一步提升外贸商品质量是加快转变我区外贸发展方式,促进我区商务事业跨越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具有十分重大的战略意义。自治区商务厅对此高度重视,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开展“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工作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对开展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做出了具体安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高虎城副部长在全国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视频会议上的讲话以及商务部等八部门《关于请协助开展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函》(商贸函〔2011〕85号),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参照商务厅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各地州市实际,制定本地区2011年开展“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保质保量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进一步加强与当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经贸委、食品药品监管、新闻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全面提升外贸出口商品质量。
三、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要畅通信息报送渠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员工作,收集汇总活动进展情况,认真总结报送活动开展过程中好的典型经验和具有创新意义的做法,重大事件随时上报,积极做好迎接国家商务部抽查督导的相关工作。
联系人:自治区商务厅外贸处延惠江、张新军
电话:0991-2856227、2854297
传真:0991-2866480
特此通知。
附件: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2011年“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开展2011年
“外贸商品质量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