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换证及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商务商发〔2010〕188号)
各市、县(市、区)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经贸局),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省属有关企业:
为适应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同时方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退税工作,根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拟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进行换证,并进一步做好经营者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换证工作
(一)换证对象
在我省境内已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且今后继续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换证机关及时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换证工作;省商务厅负责省属企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换证工作。各地自接到本通知后对辖区内已备案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始换证工作,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换证申请资料
申请换证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换证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换证申请表》);
2.原省经贸委颁发的“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如有法人、经营场所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加盖经营者单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换证程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以电脑打印形式,认真完整地填写《换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机关接到换证申请后,对换证材料予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换证。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对有重大变更事项的企业进行换证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换证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换证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应该详实,并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2)经营者应已经知晓《承诺书》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