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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首批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首批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通知
(浙商务联发〔2010〕164号)


各市贸易局(经贸委、商贸办)、财政局:

  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省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示范城市建设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0〕40号)要求,在各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推荐的基础上,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充分考虑申报城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方案、区域性集散市场建设情况、地区生产总值和承办企业的经营规模、仓储面积、回收品种及数量等因素,确定台州市、海宁市、龙泉市、江山市、东阳市等五个城市为首批“浙江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地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各示范城市及承办企业要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专业的回收企业及从业人员培训体系,规范改造社区居民回收站(网)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合理布局、健全网络、科学管理,有效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我省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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