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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2012年市对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政策的通知

  2.商服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餐饮旅馆业用地等)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市本级和园区6:4分成,市本级分成60%,园区分成40%。
  (三)非税收入分成。
  各园区执收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市财政不参与分成,全留园区。
  除上述园区财政收入范围外的其他收入均属市本级财政收入范围。各园区范围内全部工商各税收入及税收附加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非税收入必须先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再由市财政局将属于各园区的收入按分成比例核拨各园区使用。
  二、园区财政支出范围
  (一)园区管委会编制内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津贴、奖金支出。
  (二)园区管委会编制内在职人员定额公用经费支出。
  (三)园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包括:道路、市政工程管道、市政公用设施、保洁工程、绿化工程、亮化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治安、规划、环保等公用配套支出,以及园区管委会办公场所的建设、维护,办公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四)各园区兑现企业优惠政策的支出(须经市政府批准)。
  (五)各园区偿还贷款本息支出(须经市政府批准)。
  (六)各园区偿还历年工程欠款支出。
  (七)招商引资支出。
  (八)其他支出。
  三、财政政策实施时间
  本政策暂定实行三年,即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四、其他问题
  (一)园区分成收入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分离,即园区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市财政局行使管理权。市财政局对各园区按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各园区每年编制收支预算报市财政审核后,在全市部门预算中统一报市人大审批后执行。园区人员经费和定额公用经费由市财政按标准定额结合园区的实际核定。园区分成收入除核定用于人员经费和定额公用经费外,剩余部分必须用于园区发展及遗留问题的解决。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和历史债务问题必须在各园区分成收入中自行解决。
  (二)在引进新办企业的过程中,需要由我市解决的项目前期经费,属于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从市本级全额返还园区的土地净收益中解决;属于其他方面的支出,由市本级和园区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解决。
  (三)财政政策执行过程中,中央、自治区对北海的专项补助、转移支付补助中属各园区的专项、项目资金,市财政按规定如数补助各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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