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2012年市对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政策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2012年市对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政策的通知
(北政发〔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北海市2010-2012年市对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海市2010-2012年市对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政策

  为了进一步理顺市和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园区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提高适度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调控能力,现重新制定市对市辖园区财政政策。
  一、园区财政收入范围及分成办法
  园区财政收入包括园区属地范围内产生的税收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和非税收入,市本级与园区的具体分成办法如下:
  (一)税收收入分成。
  1.各园区属地范围内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收入部分(不含教育附加收入和防洪保安费收入,下同),主营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市与各园区实行5:5分成,即市财政分成50%,园区分成50%;非主营税收市与各园区实行7:3分成,即市财政分成70%,园区分成30%。
  2.税收收入分成实行奖惩考核制度,以园区税收收入增长比例(以下简称园区增幅)是否超过全市财政收入增长比例(以下简称全市增幅)作为奖惩考核依据,具体奖惩办法如下:
  (1)园区增幅超过全市增幅,增幅在10个百分点以内的(含10个百分点),增收的税收收入地方所得部分的70%奖励园区;增幅超过10个百分点以上的,增收的税收地方所得全部奖励园区。
  (2)园区增幅低于全市增幅,市财政相应按比例扣减园区税收分成。
  (3)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对全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有重大贡献的园区,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特别嘉奖。
  3.市财政每月按各园区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分成所得的30%核拨经费,余额待年终考核后再统一结算。
  (二)土地出让金收入分成。
  1.工矿仓储用地出让产生的土地净收益,全额返还园区,专项用于园区土地开发整治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