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税收入分成。
由工业区执收的非税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租赁收入、其他收入),市财政不参与分成,全留工业区。
除上述工业区管委会财政收入范围外的其他收入均属市级财政收入范围。工业区范围全部工商各税收入及税收附加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和非税收入必须先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再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工业区使用。
(四)鼓励市直其他园区在工业区内设立“园中园”,“园中园”的税收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由工业区管委会与市直其他园区管委会协商议定。
(五)特别规定。
1.落户工业区的特大型企业,由于市财政先期投入了大量的配套资金,而且特大型企业缴纳的税收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特别规定:特大型企业缴纳的税收直接划归市财政,不在本政策规定的分成范围之内。特大型企业名单的确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政府审定。
2.北暮盐场的土地转让收入不在本政策规定的分成范围之内。
3.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划归市财政。
二、工业区财政支出范围
(一)工业区管委会编内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工资、津贴、奖金支出。
(二)工业区管委会编内在职人员公用经费支出。
(三)工业区范围内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支出,包括:道路、市政工程管道、市政公用设施、保洁工程、绿化工程、亮化工程的建设和维护,治安、规划、环保等公用配套支出,以及工业区管委会办公场所的建设、维护,办公设施的维修和维护。
(四)工业区企业优惠政策的兑现资金(须经市政府批准)。
(五)工业区贷款本息偿还资金(须经市政府批准)。
(六)工业区工程欠款偿还资金。
(七)招商引资支出。
(八)其他支出。
三、财政政策实施时间
本政策暂定实行三年,即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
四、其他问题
(一)工业区分成收入实行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分离,即工业区享有使用权,市财政局行使管理权。市财政局对工业区管委会按预算单位进行管理。工业区管委会每年编制收支预算报财政审核后,在全市部门预算中统一报市人大审批后执行。工业区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市财政按标准定额结合工业区的实际核定。工业区分成收入除核定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剩余部分,必须用于工业区发展及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业区历史债务必须在各工业区分成收入中自行解决。
(二)财政政策执行过程中,中央、自治区对北海的专项补助、转移支付补助中属工业区的专项、项目资金,市财政将按规定如数补助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