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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山港临海工业区财政政策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山港临海工业区财政政策的通知
(北政发〔201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铁山港(临海)工业区财政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铁山港(临海)工业区财政政策

  为了理顺市和铁山港(临海)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园区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的积极性,特制订工业区的财政政策。
  一、工业区财政收入范围及分成办法
  工业区财政收入包括工业区属地范围内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土地出让金和工业区管委会执收的非税收入,市与工业区的具体分成办法如下:
  (一)税收收入分成。
  1.工业区成立前已进驻工业区的企业,其缴纳的工商各税地方留成收入部分(不含教育附加和防洪保安费收入,下同),不纳入工业区的分成范围,而按《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2005至2009年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05〕9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北海市2005-2009年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和市对市辖区税收收入增长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发〔2007〕196号)的规定实行市本级与三区的分成。
  2.工业区成立后落户工业区的企业创造的税收收入地方留成部分先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决定》(桂发〔2007〕18号)的规定,兑现对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招商引资奖励,再按《关于对林浆纸一体化项目供材区实施收入转移的通知》(桂财预〔2006〕100号)的规定实行分配后,剩余的地方留成部分,铁山港区分成10%,工业区分成90%,市本级、海城区和银海区财政不参与分成。
  3.工业区范围内所产生的建筑营业税不纳入分成范围,直接划归市财政。
  (二)土地出让金收入分成。
  为加快工业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工业区更好地完成承接产业转移和招商引资工作,从2010年1月1日起,工业区范围内上缴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土地净收益全留工业区;上缴的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必要成本后的土地净收益市与工业区6:4分成。其中农用地转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收益地方留成部分,铁山港区分成10%,剩余90%再按上述政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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