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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2012年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3.以三区2009年实际完成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再按规定比例计算得出自治区分享“四税”的税收返还基数。
  4.财政收入基数等于税收分成收入基数加上中央“四税”税收返还基数再加自治区“四税”税收返还基数以及上级固定补助。
  5.各区组织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居民村民交纳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其他收入等全留各区,不列入各区财政收入基数,各区按规定比例分成所得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海域使用金收入列为各区专项收入,不列入财政收入基数。
  (四)财政支出基数的核定。
  以2007一2009年三年各区专项经费支出决算数之和的平均数并适当考虑相关增减因素后的支出数列为各区专项经费支出基数;以2007一2009年三年市级工商各税收入之和的平均数适当扣除兑现优惠政策后的余额除以2007一2009年三年市级人员编制数和离退休人员人数之和的平均数计算市级人均工商各税收入。以人均工商各税收入乘以各区2009年年末人员编制和离退休人员的积数列为各区人员经费支出基数。各区财政支出基数等于人员经费支出基数加上专项经费支出基数。
  (五)固定上解基数的核定。
  各区财政收入基数减财政支出基数的差额为各区固定上解基数。
  (六)超收分成比例的核定。
  各区工商各税收入决算数大于基数部分为超收。超收部分(不含辖区新办企业所缴纳的工商各税)市与区按5.5:4.5比例分成。
  三、其他政策性问题
  (一)在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执行过程中,中央、自治区对北海市的体制补助、转移支付、专项补助等,凡属各区的财力部分,市财政按规定如数分给各区。
  (二)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执行过程中,对个别需要调整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市财政将逐步建立市对辖区规范的转移支付补助制度。市本级在每年新增税收收入中按一定比例安排对辖区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市对辖区转移支付补助由均衡性补助、绩效性奖励补助、专项性补助三部分构成。

  附件:市辖区2010-2012年财政体制基数核定表

 2005-2009年2010-2012年备注
项  目合计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合计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 
一、财政收入基数合计(万元)1746678555632397947694 20139 15564 11991  
(一)工商各税收入基数(万元)967041892916256528624 12731 88747019 
(二)自治区“四税”基数返还(万元)3950189813287244017 19301351736 
(三)中央“两税”及所得税基数返还(万元)3846176813886905305 240218701033 
(四)上级固定补助收入(万元)    9748 307634693203 
二、财政支出基数合计(万元)119464345378838133334012020 11009 10311  
(一)专项支出基数(万元)184610164943364505 2209 1598 698  
(二)人员经费支出基数(万元)10100332932943477288359811 9411 9613  
三、固定上解(补助)基数(万元)55203510184416614354 8119 4555 1680  
补充资料         
一、财政供养人数895029502919308110013340732683338 
1、编制人数70402209234424877600245625182626 
2、离退休人数19107415755942413951750712 
二、工商各税分成收入计人均经费(元)1128511285112851128528798287982879828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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