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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2012年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

  6.激励奖励性收入,包括:
  (1)本轮体制期各区新办工业、旅游企业的税收分成收入。在本轮体制期内,各区新办工业、旅游企业(含上一轮体制期新办工业、旅游企业,但房地产企业除外)缴纳的税收收入全留辖区。同时,市财政将对各区新办工业、旅游企业的税收增长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税收增长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本轮体制期各区新办的房地产企业(不包括原有房地产企业变更名称或变更登记的企业)税收分成收入。各区新办房地产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不含契税和耕地占用税)不再纳入统分范围,改由市本级与辖区按7:3的比例分成。
  (3)对辖区协助项目落地的补助
  市本级牵头引进的新企业所缴纳的税收收入属市本级收入。为鼓励各区配合做好这类新企业落地工作,市本级给予新企业所落户的辖区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市本级引进新办的大型住宿餐饮类企业(建成投入使用后产生税收100万元以上),对项目落户的市辖区,按税收地方留成收入的10%补助所在辖区(须扣除兑付中央、自治区、市给予企业优惠政策后,下同);市本级引进新办的工业企业,对项目所落户的市辖区按企业建成投产后缴纳税收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按以下方法累进计算:市本级引进新办的工业企业所创造税收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之内的,按税收地方留成收入的10%补助所在辖区;在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内的,按税收地方留成收入的6%补助所在辖区;1000万元以上的,按税收地方留成收入的3%补助所在辖区。
  土地出让收入属市本级财政收入,土地拆迁赔偿费、农民安置经费已通过土地成本列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加大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在本轮体制内,市本级对从各辖区新征农用土地上产生的土地纯收益(扣除园区比例分成、产业转移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政府明确了的项目建设和项目滚动发展用地)中拨付10%给所在区财政,作为对所在区新农村建设、被征地农民再就业补助等方面的支农支出。
  除上述各区财政收入范围以外的其他财政收入均属市本级财政收入范围。市级(含三区)全部税收收入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先缴入市国库后,由市财政局将属于各区的收入划归各区。
  (二)财政支出范围划分。
  市辖区财政支出范围包括:
  1.各区的一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城乡社区事务、环境保护、国防、国债还本付息支出等事务支出。
  2.各区的教育、科学技术、农林水事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与传媒等各项经费支出(包括人员、公用、专项支出)。
  3.各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4.各区所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社保经费等支出。
  5.应由各区负担的其他各项支出。
  除上述各区财政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财政支出,属市本级财政支出范围。
  (三)财政收入基数的核定。
  1.以2007一2009年三年市级工商各税收入之和的平均数乘以各区税收收入分成比例,同时扣除中央、自治区分享“四税”2007一2009年三年平均数按规定比例上解数后,作为各区税收分成收入基数。
  2.以 2007一2009年三区获得中央“四税”税收返还数的平均数作为三区税收返还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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